來源:天津市人社局
3月7日,天津發布《天津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二十三條?【京津冀人才流動】本市推進京津冀人才一體化發展,促進人才智力資源共享共用。
支持濱?!嘘P村科技園、京津中關村科技城、通武廊人才一體化發展示范區等重大載體建設,完善技術交易、科技金融等政策,承接京冀人才和產業、科技成果轉移。
本市與北京市、河北省實行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互認。
原文如下:
天津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促進人才發展,加快集聚各方面優秀人才,激發人才創新創業創造活力,推進人才強市建設,為天津社會主義現代化大都市建設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和人才定義】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人才引進流動、培養開發、評價激勵、服務保障以及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等工作。
本條例所稱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或專門技能,進行創造性勞動并對經濟社會作出貢獻的人,是人力資源中能力和素質較高的勞動者。
第三條?【工作原則和目標】人才工作應當堅持黨的全面領導,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努力實現人才規模、質量和結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人才發展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深度融合。
第四條?【服務國家、天津發展戰略】本市人才工作服務創新驅動發展、鄉村振興、“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等國家重大戰略,服務制造業立市戰略,與實施京津冀協同發展走深走實、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科教興市人才強市等“十項行動”緊密結合。
第五條?【納入國民經濟規劃】本市確立人才引領發展的戰略地位。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才工作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編制符合本地實際的人才工作規劃,并將人才發展列為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指標。
產業、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專項規劃應當將人才工作作為重要內容。
第六條?【職責分工】市和區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人才工作和人才隊伍建設的統籌協調、宏觀指導和督促檢查,組織實施重大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國有資產監管、金融、政務服務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溝通配合,強化服務保障,做好有關人才工作和本行業系統內的人才隊伍建設。
第七條?【社會參與】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等團體以及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自身優勢,做好人才的溝通、聯絡、推薦、服務等工作。
鼓勵、支持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為人才提供專業化、個性化和多樣化的服務。
第八條?【用人單位責任】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和落實用人單位自主權。用人單位應當發揮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激勵和服務等方面的主體作用,落實各項人才政策,為人才提供保障。
第九條?【資金保障】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才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充分保障人才發展各項政策和工作的實施。
鼓勵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發起設立各類人才基金,為人才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第十條?【支持重點區域建設】本市支持濱海新區建設人才特區,重點支持“于家堡—響螺灣”地區人才發展,先行先試創新性、突破性人才政策,創造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本市支持天開高教科技園、大學科技園等重要產教融合載體建設,打造創新創業人才集聚的標志性區域。
第十一條?【創新聯合體建設】本市支持無人機和新材料、智能軌道交通、智能網聯汽車、半導體集成電路、高端裝備和智能制造、互聯網新經濟、動力與電氣、電子信息與大數據、生物醫藥、航空航天等十大產業人才創新創業聯盟建設,促進人才鏈、產業鏈、項目鏈、技術鏈、資本鏈融合。
第十二條?【“海河英才”行動計劃】本市實施“海河英才”行動計劃,整合重大人才政策、重大人才項目、重大人才活動,形成良好人才發展生態。
第十三條?【表彰獎勵】本市對在人才發展促進中做出突出貢獻和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人才引進與流動
第十四條?【人才引進流動原則】人才引進應當以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為導向,實行開放、有效的人才引進政策和措施。
人才流動應當破除戶籍、所有制、地域、身份、學歷、人事關系等制約,促進人才資源有效配置,充分釋放人才活力。
第十五條?【引才重點】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組織用人單位開展人才引進工作,重點引進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卓越工程師和青年科技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緊缺人才。
對引進特殊需要的戰略科學家和具有顛覆性技術的創新創業團隊,可以在引進程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六條?【引才方式】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發布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目錄,組織各類招才引智活動。對重大科技研發項目可以采取揭榜掛帥、科研眾包等方式,引進破解“卡脖子”技術難題的人才和團隊。
第十七條?【海外引才】本市支持海外人才工作站、留學人員創業園、海外人才離岸創新創業基地、海歸小鎮等載體建設,吸引海外人才來津創新創業。
本市為符合條件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及其團隊辦理長期居留、永久居留和工作許可提供便利。留學回國人員到本市創新創業的,按照規定享受相關支持政策。對成長潛力特別突出的留學回國人員申報人才項目,適當放寬年齡、海外經歷、回國時限等要求。
第十八條?【市校合作引才】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深化與高校的人才合作,暢通高校畢業生來留津就業創業渠道,制定并落實專項支持政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公安等部門應當為高校應屆畢業生辦理來留津相關手續提供便利。
第十九條?【社會化引才】本市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才引進,支持用人單位與人才中介、行業協會、商會、校友會等機構合作引才。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引進本市急需緊缺、產生重大影響和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高層次人才或者團隊的,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柔性引才】本市支持和鼓勵用人單位通過規劃咨詢、項目合作、成果轉化、聯合研發、技術引進等方式引才,實現人才智力資源共享。
第二十一條?【人才流動】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政策措施,支持用人單位自主用人,促進人才合理流動。
鼓勵黨政人才與企事業單位管理人才雙向交流,支持企業、社會組織人員進入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
改善艱苦崗位和基層一線人才發展環境,引導人才向基層流動。
第二十二條?【離崗創業、兼職】本市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科學技術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離崗或兼職創辦科技型企業。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設置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引進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技人員兼職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三條?【京津冀人才流動】本市推進京津冀人才一體化發展,促進人才智力資源共享共用。
支持濱?!嘘P村科技園、京津中關村科技城、通武廊人才一體化發展示范區等重大載體建設,完善技術交易、科技金融等政策,承接京冀人才和產業、科技成果轉移。
本市與北京市、河北省實行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互認。
第二十四條?【職業資格國際互認】本市建立境外職業資格認可目錄并適時動態調整,對持有目錄內境外職業資格的人才,在特定區域內為其提供工作許可、出入境、創新創業、社會保障等方面的便利。
第三章 人才培養與開發
第二十五條?【培養開發原則】人才培養與開發應當遵循人才成長規律,堅持德才兼備,培養科學精神,注重人才的綜合素質和創新創業能力提升。
第二十六條?【支持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本市建立基礎研究人才和前沿技術研究人才培養的支持機制,鼓勵、支持人才自主選擇科研方向、組建科研團隊,對開展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技術攻關等方面的人才,在項目支持、科研經費、財政補貼等方面給予傾斜。
第二十七條?【建設高質量教育體系】本市堅持教育優先發展,優化配置教育資源,建立健全教育體系,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中小學校應當改進和創新教學手段和教學方法,注重激發學生的興趣和創新意識,鼓勵青少年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本市重大發展戰略需要和人才需求,構建高水平人才培養體系。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提升高等教育綜合實力和創新服務能力。支持市屬本科高校和共建高校建設高水平特色大學,重點建設對接我市主導產業的特色學科群。
第二十八條【國際化人才培養】本市擴大教育對外開放,引進海外優質教育資源,推動高水平大學赴海外辦學。加強與國際一流大學和學術機構的合作,開展高水平人才聯合培養和科研聯合攻關。推進技能人才培養國際交流合作,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地區)建設“魯班工坊”。
第二十九條?【科研平臺建設】本市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建設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和市級重點實驗室,設立院士工作站、院士專家協同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研平臺。在信創、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等重點領域,建設高水平海河實驗室。
第三十條?【領軍人才培養】本市實施杰出人才培養計劃,遴選培養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在科研經費、團隊建設、承擔項目、實驗室建設方面給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卓越工程師培養】本市實施工程師培育項目,重點支持數字技術等領域培養工程技術人才、工程科學人才、工程引領人才。
第三十二條?【企業家隊伍培養】本市建立健全有利于企業家成長和創新經營的體制機制,營造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尊重愛護企業家的良好環境。
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壯大職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優秀企業家隊伍。面向企業家開展政策法規、管理知識、科技創新等培訓。
第三十三條?【青年人才培養】本市支持青年人才培養開發,在政府財政支持的人才工程項目中,應當安排一定青年人才比例名額,在專家遴選、科技表彰、自然科學基金使用中,向青年創新人才傾斜。
支持博士后科研流動站、科研工作站、創新實踐基地建設,遴選優秀博士來津從事博士后研究,資助優秀青年人才到境外開展短期培訓、學術交流、訪問進修、合作研究。
第三十四條?【技能人才培養】本市構建以行業企業為主體、職業院校為基礎、政府推動與社會支持相結合的高技能人才培養體系。
實施“海河工匠”建設工程,深化校企合作、產教融合,推廣“訂單式”培養模式,推進企業新型學徒制和現代學徒制,建設知識型、技能型、創新型高技能人才隊伍。
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職業院?;蚣寄芘嘤枡C構,加強企業公共實訓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等載體建設,多渠道搭建高技能人才培養平臺。
第三十五條?【行業人才培養】本市實施專業人才分類培養,重點支持教育、衛生健康、社會工作、農業、法治、知識產權、金融服務、商務會展、應急管理、體育、宣傳思想文化等領域培養開發優秀人才。
第三十六條?【繼續教育】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工作機制,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專業技術人才更新知識提升能力。
用人單位應當將專業技術人才能力提升納入職工教育培訓范圍,依法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開展專業技術人才教育培訓。
第四章 人才使用、評價與激勵
第三十七條?【人才使用】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遵循人才成長規律,完善人才選拔使用方式,開展高層次人才使用情況評估,形成以信任、尊重、包容為基礎的人才使用機制。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才管理制度,安排匹配的工作崗位,為人才干事創業提供機會和條件。
第三十八條?【評價激勵原則】人才評價應當突出品德、能力、業績導向,堅決破除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等傾向,科學設置評價內容和標準,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影響和轉化應用。
人才激勵應當堅持精神激勵和物質激勵相結合的原則,以尊重和實現人才價值為導向,最大限度激發和釋放人才創新創業活力。
第三十九條?【評價機制】市和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化、社會化、市場化的人才評價機制,發揮政府部門、用人單位、專業組織、行業協會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構建組織評價、專家評價、市場評價、社會評價等相結合的人才綜合評價體系。
第四十條?【評價標準】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設立人才評價標準,根據職業、崗位和人才特點,建立健全涵蓋品德、知識、能力、業績和貢獻等要素的分類評價標準。
對已有人才評價標準未涵蓋的人才,應當根據人才的職業、崗位、層次等特點,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認定。
第四十一條?【評價周期】人才評價應當科學設置評價周期,注重過程評價和結果評價、短期評價和長期評價相結合。對基礎研究人才、青年人才實施聘期評價、長周期評價。對于個別成果產出周期較長的,可以采取階段性評估或后評估的方式進行評價。
第四十二條?【社會化評價】本市支持社會化、專業化人才評價機構發展,允許具備條件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人才評價。
培育權威統一的評審專家隊伍,適當提高一線科研人員、企業家參與的比例。
落實評價責任和信譽制度,建立評審機構、評價專家信用評價和失信責任追溯制度。
第四十三條?【職稱評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健全職稱評價體系,按照分級分類評價標準,完善得到社會和行業認可的職稱評價方式,突出用人單位在職稱評價中的主導作用,合理下放職稱評審權限,暢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人才申報參加職稱評審渠道。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宣傳文化單位、大型企業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單位,可以按照規定申請開展職稱自主評審。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推進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制度有效銜接,拓展技術技能人才職業發展通道。健全外籍人才、港澳臺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和高層次人才職稱評審辦法。
第四十四條?【薪酬激勵】本市建立健全體現知識價值的薪酬體系和收入增長機制。
支持和鼓勵國有企事業單位采用協議工資制、年薪制和項目工資制等方式,合理確定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的薪酬。
支持和鼓勵用人單位通過股權、期權、分紅等激勵方式,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
第四十五條?【績效激勵】本市支持科研單位科研項目經費自主管理使用,科研人員績效支出不單設比例限制,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調控管理。
第四十六條?【科研成果轉讓轉化激勵】本市支持科研單位自主使用、處置科研成果,自主分配收益。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科研單位可自主決定轉讓、許可、作價投資等轉化方式,通過協議定價、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收支持。
第四十七條?【人才獎勵】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政府獎勵為導向、用人單位和社會力量獎勵為主體的人才獎勵體系,對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才給予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五章 人才服務與保障
第四十八條?【人才服務體系化】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人才綜合服務保障體系,提供出入境、居留、落戶、就業創業、住房安居、醫療健康、子女教育、配偶就業、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等配套服務,優化人才發展環境。
第四十九條?【人才服務舉措】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相關職能部門服務資源,建設人才“一站式”服務窗口。
建立熟悉政策、精通業務、善于溝通的人才服務專員隊伍,為人才提供?;瘶I服務。
本市建立權威統一的綜合性人才網站,實現政策發布、崗位征集等線上服務功能。
第五十條?【“海河英才”卡】本市實施“海河英才”卡制度,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持卡可享受金融、交通、醫療、住房、創業等專屬服務。
區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實行特色化區域人才服務卡制度,為人才在本行政區域內工作生活提供便利。
第五十一條?【人才安居】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人才住房保障,通過貨幣補貼、租賃住房、人才公寓等方式,多渠道解決人才安居需求。
人才智力密集的產業園區可以利用自用存量工業用地,按照規定建設人才公寓等配套服務設施。
承擔國家和市級重點項目、人才集聚的企事業單位可以按照相關規劃,利用自有產權土地建設租賃住房,解決本單位人才安居需求。
第五十二條?【知識產權保護】本市健全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建立侵權預防、預警、應對以及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營造激勵人才創新創業的公平競爭環境。暢通人才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渠道。
第五十三條?【考核機制】本市實行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將人才工作情況納入區和部門績效考核指標體系,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評優、干部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四條?【容錯免責機制】本市建立人才創新創業項目容錯免責制度,對政府財政支持的人才項目,未取得預期成效,用人單位、人才工程入選人才或者團隊已經盡到誠信和勤勉義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責。
對單位或者個人推進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責。
第六章 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第五十五條?【人力資源市場培育】本市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發揮市場在人才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升人才配置效率。
第五十六條?【人力資源服務業】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引進和培育知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支持人力資源服務龍頭企業做強做優,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和產業集中度。
第五十七條?【人力資源服務創新】本市支持人力資源服務管理創新、技術創新、服務創新、產品創新,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展人力資源管理咨詢、人才測評等高人力資本、高技術、高附加值業態。
第五十八條?【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本市支持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建設,發揮中國天津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示范帶動作用,形成集公共服務、市場配置、產業集聚等功能于一體的綜合性園區。
第五十九條?【人力資源服務國際化】本市鼓勵引進國際先進人力資源服務企業、項目、技術和管理模式,推進國家人力資源服務出口基地建設,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國際化發展。
第六十條?【政府購買服務】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力資源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規范政府購買人力資源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并進行動態調整。
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有序承接政府轉移的人才引進、人才流動、人才服務等項目,按規定享受補貼。
第六十一條?【市場準入】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并接受檢查,如實提供與許可事項有關的情況和材料。??
本條例所稱職業中介活動,包括為勞動者介紹用人單位、為用人單位推薦勞動者、組織開展現場招聘會、網絡招聘、人才尋訪等服務。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布、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咨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15日內備案。
第六十二條?【人力資源市場秩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公平競爭。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商務、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條?【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授權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保管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并建立健全檔案接收機制,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條件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不得為不符合規定的人員新建、重建檔案,不得存放和出具虛假材料,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費用。
本市支持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數字人事檔案資源庫。
第六十四條?【誠信體系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與有關規定加強人力資源市場誠信建設,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人力資源市場準入相關罰則】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相關罰則】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拒絕接受檢查或提供虛假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流動人員檔案管理相關罰則】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經授權擅自保管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拒收符合存放條件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為不符合規定的人員新建、重建檔案,或者存放和出具虛假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收取或變相收取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費用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取費用;拒不退還的,處以收取費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部門工作人員法律責任】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個人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弄虛作假、騙取人才政策優惠或者資金的,有關部門應當取消待遇,追回資金,并依法實施失信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條?【實施日期】本條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2000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05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的《天津市人才流動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