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住建委發布《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重要建筑工程材料實行使用信息公示制度!
第四條? 本市對重要建筑工程材料實行使用信息公示制度。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的重要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監管信息系統,對重要建筑工程材料供應、現場使用、監督抽查情況進行信息公示。
第六條? 本市對下列用于建筑工程的結構性、功能性和節能環保等重要建筑工程材料實行信息公示:
(一)建設工程鋼材;
(二)水泥;
(三)預拌混凝土;
(四)預拌砂漿;
(五)墻體材料和節能保溫材料;
(六)防水材料;
(七)建筑外窗;
(八)建筑幕墻;
(九)建筑管線;
(十)混凝土預制構件;
(十一)建筑消防材料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應當在建筑工程材料進場使用前,對使用的建筑工程材料質量進行復核,審核采購合同、進場資料、檢驗報告(復核報告真偽)。按規定對建筑工程材料進行復試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不得使用。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第十七條? 在監督抽查中,發現施工企業未按規定進行建筑工程材料使用信息公示的,由住建執法機構責令改正。
一年內累計兩次未進行建筑工程材料使用信息公示的,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將對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予以通報,記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