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住建委發布《天津市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檢查和帶班生產規定(征求意見稿)》。
項目經理是帶班生產制度的第一責任人
本辦法所稱的項目負責人,是指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
第八條(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規定)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是落實施工現場帶班生產制度的第一責任人,應全面掌握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生產狀況。
第十條(每月帶班生產時間)項目負責人應當確保每月在現場帶班生產的實際時間不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
對建設、監理規定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履責)建設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建筑施工企業、監理單位落實帶班制度。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在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風險點位施工過程中,24小時現場帶班,按規定履行職責,對帶班情況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監理單位旁站)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按照相關規定履行職責,對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的帶班生產情況進行復核,應當在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風險點位施工過程中,24小時現場帶班并進行旁站監理,對帶班情況做好記錄。
處罰:
發現擅離職守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未執行帶班制度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要給予企業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并依法從重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