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合同,顧名思義就是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訂立的合同。政府采購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的必行之事,且涉及財政資金的合法使用、采購流程的合規操作。面對較為復雜的規定,筆者梳理了政府采購合同訂立的一些要點。
訂立政府采購合同的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合同的訂立需要嚴格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遵循盡責、審慎和公平原則,注重規范性、可行性和效率,確保國有資產、財政資金的安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定,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從政府采購的定義上來講,所有的政府采購項目都必須以合同的方式進行?!墩少彿ā返谒氖龡l規定,政府采購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
財政部印發的《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明確,采購需求管理包括組織確定采購需求、編制采購實施計劃和風險控制管理三部分,其中將采購計劃實施界定為采購人對合同的訂立和管理所作的安排??梢哉f采購需求的實現,最終是以合同的訂立和管理來體現的??梢娬少徍贤芾碓谡少徎顒又械闹匾圆豢尚∮U。
目前的采購方式都要求在采購文件中放入合同文本。競爭性磋商和競爭性談判的合同文本是草案,可以就相關約定的條款進行磋商或談判;詢價通知書里的合同文本不可改變。采用招標方式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睹穹ǖ洹返谒陌侔耸藯l規定,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政府采購合同的內容
政府采購合同可以由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約定,應當予以明確的條款一般應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辦法。
合同標的包括有形財產、無形財產、勞務、工作成果等;對標的的規定應當清楚明了、準確無誤,對于名稱、型號、規格、品種、等級等應當約定細致、準確、清楚;對不易確定的無形財產、勞務、工作成果等應當盡可能描述準確、明白;合同標的不得侵犯第三人知識產權或商業秘密,不得構成不正當競爭;對標的質量的審查要盡可能細致、準確、清楚;質量標準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法定標準和行業強制性標準;約定的質量檢驗、標的驗收的方法和標準應當明確,質量責任的期限和條件、對質量提出異議的條件與期限等應當明確。
在價款或報酬方面,有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并應當符合財政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合同中應當明確規定價款或報酬以及其他費用的金額或計算方法、幣種、支付主體、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應從方便、便捷和防止欺詐等方面考慮,采取最為適當的履行方式,并且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違約責任的內容應當具備可識別性、可衡量性和可執行性。合同文本中約定的禁止性條款、強制性條款應當有相應的違約責任條款保障履行。違約責任的約定應當充分、平等,避免違約責任不足以督促義務方履行約定的合同義務,避免政府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責任不平等性重于合同相對方的違約責任。合同的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和承擔定金責任等。約定定金、違約金、賠償金的,應當對其計算方法、金額、期限等做具體的約定。
此外,合同應對前后條款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存在約定不明或約定沖突的情況進行核對,避免出現條款沖突的情形;有附件的應當核對附件內容的合法性和前后一致性。對合同中的用詞、表述等應保證精確并盡量可量化操作,最好不要出現“優良”“完整”“嚴重”“合理”等非精確性形容詞或使用“左右”“大約”“相當”等模棱兩可的副詞。合同中關于各方當事人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先后順序、時限等表述應當明確、具體。應當注意各種語言、方言以及習慣稱謂的差異。
政府采購涉及貨物、服務、工程以及多種采購項目的組合,所對應的合同種類紛繁復雜,上述提到的幾點內容只是其中一小部分。希望業界同仁在今后的工作中可以逐步將政府采購合同設立向著標準化、規范化的方向努力,真正實現政府采購管理的要求以及政府采購工作所追求的“物有所值”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