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活動中,對于供應商的“惡意質疑”有處罰依據嗎?
面對供應商的“惡意質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沒有什么好的應對方法?比如,有的供應商重復不斷質疑同一個問題;有的供應商質疑函內容幾乎一模一樣,有串標嫌疑;更離譜的是,還有的供應商自己質疑自己的投標文件。那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中有“惡意質疑”這種說法嗎?
首先明確,惡意投訴是有相關規定的?!墩少徺|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七條規定,投訴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一是捏造事實;二是提供虛假材料;三是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但是,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并沒有關于惡意質疑的相關規定。不僅如此,94號令第十三條還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也就是說,質疑的門檻其實是很低的,除了法定質疑期之外發出質疑函這一種情形,其他的質疑都要答復。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充分保障供應商救濟權利,同時也是為了盡量多地將糾紛化解在質疑階段,而不是到解決糾紛成本更高的投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階段。
至于開頭提到的重復質疑,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供應商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這就是說,質疑是有期限的,其實并不存在無休無止的質疑情形,因為我們剛才說了,超出期限的質疑可以拒收。
質疑函內容幾乎一模一樣,有串通投標的嫌疑嗎?質疑是供應商的維權途徑,不是投標行為,所以質疑函雷同與投標文件雷同是兩回事,法律也不禁止幾個供應商一同質疑。質疑函內容雷同不能直接作為認定串通投標的依據。供應商自己質疑自己,要答復嗎?依然是要答復的,只不過質疑自己不涉及自己權益受到損害,因此程序性答復質疑不成立即可。
有的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的想法是:言多必失,即便是簡單的答復,也怕自己哪句話說的不合適,被供應商或者監管部門抓住把柄,不答復就成為一種理想的選擇。再次強調,只有法定質疑期之外發出質疑函這一種情形可以拒收。不能拒收,意味著就要答復。所以,總想著不答復質疑是不切實際的。
這種怕答復的顧慮,反映了部分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掌握程度不夠。打鐵還需自身硬,其實,只要對法規體系理解到位,就能做到答復質疑有理有據,不怕被抓住把柄。當然,這需要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認真學習政府采購法規。
最后來小結一下: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沒有關于“惡意質疑”的規定,也不會對所謂的“惡意質疑”作出處罰。除了法定質疑期之外發出質疑函這一種情形可以拒收,其他情形,不管多么“奇奇怪怪”的質疑都要答復。根據自己所能掌握的材料和信息,依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作出相應答復,做到有理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