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住建廳發布《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安全首要責任的通知》,明確:
1、建設單位是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應通過智能建造與新型建筑工業化協同發展。
2、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項目負責人應當按規定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工程規模3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造價3000萬元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負責人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取得人社部門頒發的工程類執業資格證書;
取得工程類高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取得工程類中級技術職稱滿3年;
從事工程技術領域管理工作滿3年。
質量、安全專職管理人員應取得工程類或經濟類大學??萍耙陨蠈W歷,同時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或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3、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4、建設單位存在工程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查處,并依法追究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項目負責人因調動工作等原因離開原單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5、政府投資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資金落實到位并按時支付,不得以未完成審計為由延期結算、拖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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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青海省,其他多地發文情況如下:
目前,多地發文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提出更高的任職條件。
寧夏、湖南、重慶:項目負責人作為受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工程建設活動第一責任人(項目法人代表),應具備工程類或經濟類大學本(專)科及以上學歷。規模以上工程還應具備高級以上職稱等3個條件之一。
成都: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質量負責人均應具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或工程建設類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上海、雄安:規模以上工程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資格或者工程建設類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浙江:宜委派具備工程建設類執業資格或者工程建設類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
其他省市文件要求為中級職稱或者沒有作出相關要求。
此外,8省市都對責任追究更加細化,項目負責人離職或退休也要追責。
寧夏、浙江、北京、湖南、重慶、上海、成都、青島:
建設單位存在工程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將追究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項目負責人因調動工作等原因離開原單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文件原文:
青建工〔2022〕276號
西寧市城鄉建設局、西寧市房產局,海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相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建質規〔2020〕9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實施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20〕26號)等文件精神,完善工程質量責任體系,嚴格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提高建筑工程品質,進一步強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推動我省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建設單位項目法人責任
(一)明確質量安全首要責任內涵。建設單位作為工程建設活動的總牽頭單位,具有確定工程建設項目規模、外觀和使用功能,組織協調和督促項目建設進度,實施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合理使用項目建設資金,履行工程建設項目保修義務等職責,依法對工程質量承擔首要責任。因工程質量問題,對工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先行賠償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建設單位應當嚴格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依法履行法定建設程序,科學確定工程質量目標,全面履行管理職責,確保工程質量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
(二)建立健全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建設單位是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應通過智能建造與新型建筑工業化協同發展。在建造方式上推廣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BIM技術應用;在承包方式上推廣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在項目管理上推廣“智慧工地”、物聯網、建筑垃圾減量化等新理念、新模式,建立起更加完善的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在項目管理中應當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責任主體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管理體系、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并定期開展抽查檢查,建立質量安全保證體系“一張網”。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規模、技術難度建立質量安全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由項目負責人及質量、安全專職管理人員組成的項目管理機構,明確職責并定期考核其履職情況。
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按照規定簽署《法定代表人授權書》,明確項目負責人的質量安全責任,使其對工程項目的建設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項目負責人作為受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工程建設活動第一責任人(項目法人代表),應具有工程項目管理實踐經驗。工程規模3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造價3000萬元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負責人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取得人社部門頒發的工程類執業資格證書;
2.取得工程類高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取得工程類中級技術職稱滿3年;
3.從事工程技術領域管理工作滿3年。
質量、安全專職管理人員應取得工程類或經濟類大學??萍耙陨蠈W歷,同時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或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人員數量應符合以下要求:
1.房屋建筑工程:工程規模3萬平方米以下的,配備質量安全專職管理人員各1名;3萬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萬平方米,增加質量安全專職管理人員各1名。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工程造價1億元以下的,配備質量安全專職管理人員各1名;工程造價1億元至10億元的,配備質量專職管理人員2名,安全專職管理人員1名;工程造價10億元以上的,配備質量專職管理人員3名,安全專職管理人員2名。
其他不具備項目管理能力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專業項目管理公司組建項目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對工程建設全過程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和服務,相應人員配備應不低于上述標準。建設單位委托專業項目管理公司進行項目管理,仍需承擔工程建設主體責任。
(三)嚴格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項目負責人應當按規定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如有更換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重新簽署《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四)依法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建設單位應按照“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原則進行工程建設。工程開工前,依法依規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施工許可(含質量安全監督)等手續,禁止以各種名義不履行法定建設程序或者擅自簡化建設程序,禁止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違規開工建設。禁止未驗收即使用及已驗收未備案等違法行為。
(五)依法開展發承包活動。建設單位應依法將工程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在與以上單位簽訂的合同中,約定雙方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編制工程概算時,應單獨列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并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建設單位不得肢解發包工程、違規指定分包單位;不得直接發包預拌混凝土、防水等專業分包工程;不得迫使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與承包單位簽訂“陰陽合同”。政府投資項目、國有資金控股或占主導地位工程項目、裝配式建筑項目、搶險救災項目應優先采用工程總承包建設方式。
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預防施工單位出現轉包、違法分包或者掛靠等違法行為,發現上述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向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六)科學合理確定工期和造價。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要求、技術標準、工期定額、工程造價管理相關規定、工程計價依據等科學合理確定建設工程工期和造價。嚴禁建設單位盲目壓縮勘察設計周期、任意壓低勘察設計費用。建設單位壓縮合同工期超過10%的,應經專家論證后方可實施,調整合同約定的勘察、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的,應相應調整相關費用。因極端惡劣天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氣、重大活動保障等原因停工的,應給予合理的工期補償,造成損失和費用增加的,發包承包雙方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合理分擔。建設單位應加強工程計價風險管控,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等表述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和范圍(幅度),應在合同中合理約定價格波動風險分擔條款。
(七)提供準確基礎資料。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前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給排水、強弱電、燃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氣象和水文觀測,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原始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八)保證建設資金到位和工程款支付。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資金安排不能滿足施工需求的,工程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項目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應按照合同約定嚴格執行工程預付款制度,預付款應不低于合同總價的10%。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安全文明施工費。建設單位應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青海省財政廳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推行施工過程結算的實施意見》(青建工〔2021〕296號)規定,在合同中約定施工過程結算節點、結算周期、結算價款支付辦法等內容。約定節點內工程驗收通過后,原則上應同步完成工程款結算,不得以設計變更、工程洽商等理由變相拖延結算。政府投資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資金落實到位并按時支付,不得以未完成審計為由延期結算、拖欠工程款。出現因工程款支付影響工程質量安全或拖欠農民工資的,嚴肅追究建設單位責任,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處罰或處理。
(九)支持創建優質工程。建設單位應在編制可行性報告和設計概算時應充分考慮優質工程所需增加的投資費用,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明確約定創建優質工程目標、各方責任、執行標準、補償獎勵費計算及支付辦法、違約責任等內容。鼓勵和支持工程相關參建單位創建“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獎”和省優“江河源杯”。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創優目標的,建設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相應的補償獎勵費。
二、嚴格落實施工全過程質量管理
(一)嚴格勘察、設計質量管理。建設單位應遵循“適用、經濟、綠色、美觀”建筑方針,突出建筑使用功能,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觀形象,嚴控造型奇特古怪的建筑和明顯不利抗震的不規則結構體系;應要求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對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工程施工安全和防范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建設單位應積極推行限額設計,要加強住宅設計管理,科學設計住宅戶型,落實建筑抗震、消防、綠色節能等設計要求,增強安全性、實用性、宜居性,提升居住區環境質量。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單位違反法律法規,降低工程質量安全標準。禁止以“優化設計”等名義變相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結構安全和抗震性能。
(二)嚴格履行施工圖審查制度。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屬于免予事前審查范圍的小型工程,按照規定進行登記。建設單位應對向審查機構提供的資料真實性負責,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審查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審查,不得壓縮合理審查周期。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確需修改的,應由原設計單位修改或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由建設單位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修改,凡涉及需重新審查內容的,應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重新審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在裝修過程中,不得違反有關規定,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暗示或強迫施工單位使用未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進行施工。
(三)規范建筑材料供應。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的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必須符合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并有產品合格證明,同時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約定應由施工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裝配式建筑構配件、建筑材料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和質量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建設單位可委托監理單位對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進行駐廠(場)監造,督促監理單位對生產過程進行監督,并形成工作記錄。
三、嚴格履行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一)強化履約管理。建設單位應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質量安全責任落實、工程實體質量安全等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有關責任主體和人員履行法定責任和合同義務,落實工程質量安全手冊制度,將質量安全要求落實到工程建設全過程和最小工作單元;督促有關單位做好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化管理、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等重點工作,對存在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和安全生產條件的情形,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理,并報告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考核管理制度,嚴格督促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及關鍵崗位人員實名制考勤管理制度,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檢查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到崗履職情況,重點考核施工總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及其他關鍵崗位管理人員,以及監理機構人員的出勤率、履職等情況。發現有關參建單位人員到崗、履職等情況不符合規定的,建設單位應根據合同約定及時約束制止,有關參建單位拒不履約的應及時報告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二)嚴格質量常見問題治理。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組織實施工程質量常見問題防治工作,保障防治費用,督促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制定具體防治措施并嚴格落實。建設單位應定期對質量常見問題防治工作進行評估,對工作落實不到位的責任單位,按照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鼓勵建設單位通過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等措施開展質量常見問題防治工作。工程竣工驗收時,應將工程質量常見問題防治內容納入驗收范圍。
(三)強化危大工程管理。建設單位應加強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簡稱“危大工程”)管理,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完善危大工程清單并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項目實施時應按照施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的相關要求,重點檢查危大工程的程序管理和現場實體管控措施落實到位情況,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危大工程方案編制、審核、專家論證和執行等制度。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接到監測單位關于監測結果異常報告時,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四)規范工程質量檢測。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委托的檢測單位不得與工程相關主體有隸屬或其他利害關系。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和監理單位嚴格落實見證取樣送檢制度,確保送檢樣品的真實性、代表性。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項目和數量應符合規定要求,并按時足額支付檢測費用,禁止變相要求施工單位承擔應由建設單位承擔的檢測費用;不得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發現檢測機構有篡改、偽造檢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報告。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對檢測結論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督促相關參建單位按有關規定處理。
(五)強化應急處置。建設單位要牽頭組織工程項目各方責任主體加強應急體系和隊伍建設,提高安全生產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急指揮能力、現場處置能力、排除隱患能力,根據工程項目特點制定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裝備和物資,并按規定進行演練,根據演練評估結論對預案進行修訂。工程項目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響應,采取應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事態擴大,按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建設單位要承擔首要責任,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其他責任主體發生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建設單位可依照合同約定等追究相關單位民事責任。
四、嚴格竣工驗收
(一)嚴格竣工驗收管理。建設單位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及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重大工程或技術復雜工程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并在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時間、地點等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質量監督機構。驗收時,嚴禁弄虛作假、降低標準,將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符合竣工聯合驗收條件的項目,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組織竣工聯合驗收。
(二)設置永久性標牌??⒐を炇蘸细窈?,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設置永久性責任標牌,載明工程名稱、開竣工日期、設計使用年限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全稱以及項目負責人姓名等內容,建立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強化質量主體責任追溯。
(三)規范工程竣工資料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工程資料管理制度,督促參建各方與工程進度同步形成、收集、整理、匯總工程資料,匯總參建各方歸檔的工程資料,對各單位匯總資料進行驗收,確保工程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按照規定及時移交城建檔案管理部門。
五、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
(一)加強質量信息公開。住宅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通過現場公示或網絡公示等形式公開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工程結構形式、設計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參建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等信息;交付使用前,應及時公開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質量保修責任主體、聯系方式及保修程序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按套(戶)出具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二)做好住宅工程分戶驗收。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組織施工、監理、物業等單位進行分戶驗收,分戶驗收合格后,按戶出具《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未組織分戶驗收或分戶驗收不合格,不得組織竣工驗收。鼓勵建設單位在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組織“業主開放日”活動,鼓勵邀請業主代表和物業單位參與分戶驗收。
(三)實施住宅工程質量查驗。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可依照合同約定或購房人要求,組織購房人查驗擬交付商品房工程質量。購房人因故不能親自到場查驗的,可書面授權他人或者其他組織查驗,建設單位應當配合進行查驗。針對購房人提出的工程質量問題,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進行處理。未售商品房或因業主未參與戶內施工質量查驗的,建設單位應組織選定的物業單位參與查驗,查驗及整改結果由建設單位和物業單位負責,在商品房交房時向購房業主說明。
(四)嚴格履行質量保修義務。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保修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建立質量回訪、質量保修和投訴、糾紛協調處理機制,及時組織處理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問題,并對造成的損失先行賠償。建設單位對房屋所有權人的質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計算,經維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約定保修期限。建設單位提供給購房人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應明確載明住宅工程質量的保修范圍、期限、及保修處理程序。
(五)明確保修責任承接主體。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在其發生注銷情形下,承接質量保修責任的其他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及其法律責任。鼓勵開展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工作,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優先推行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投保工程質量保險的,在申請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提供企業注銷后其開發住宅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承接說明材料,明確承續該項目質量保修責任的主體。
(六)實施工程質量與房屋預售聯動管理。因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質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質量安全問題被責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主管部門應暫停其項目預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項目整改符合要求后,建設單位應將整改報告上報項目監督機構,監督機構復核批準復工后方可恢復。
六、強化對建設單位的監督管理
(一)強化監督檢查。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開展監督檢查時,應著重檢查建設單位落實工程質量安全首要責任情況,對質量管理體系不健全、責任落實不到位、質量安全風險隱患突出、保修響應不及時、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建設單位,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對其建設項目的檢查頻次和力度,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的,及時下發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對于重大質量安全隱患,應堅決責令停工整改并掛牌督辦,整改報告經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現場復核。
(二)強化信用管理。各地要依托“青海省工程建設監管和信用管理平臺”,及時歸集建設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開建設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抽查檢查、質量投訴等方面的信息。對被列為重點監管對象的建設單位,在其工程項目審批時,不適用告知承諾等簡易程序,同時采取公開曝光、約談企業負責人、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嚴格資質審查、嚴格項目資本金、預售資金監管以及納入“黑名單”企業管理、限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等懲戒措施。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發現建設單位承諾內容與實際不符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三)強化責任追究。建設單位存在工程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查處,并依法追究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項目負責人因調動工作等原因離開原單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除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外,還要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政府部門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并同時抄送項目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