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工程變更造成損失時,承包方可以依法根據實際受損的程度向發包方提出索賠要求,要求內容一般包括人工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工費、材料費、現場管理費等。
一、工程變更造成損失可以索賠哪些費用
工程變更造成損失的,承包方應當根據實際損失向發包方提出索賠,一般包括以下費用:
1.人工費。
2.施工機械使用費工費。
3.材料費。
4.現場管理費。
5.利息。
6.合理利潤。
二、工程變更索賠的程序
1.如果承包商根據本合同條件的任何條款或參照合同的其他規定,認為他有權獲得任何竣工時間的延長和(或)任何附加款項,他應通知工程師,說明引起索賠的事件或情況。該通知應盡快發出,并應不遲于承包商開始注意到,或應該開始注意到,這種事件或情況之后28天。
2.如果承包商未能在28天內發出索賠通知,竣工時間將不被延長,承包商將無權得到附加款項,并且雇主將被解除有關索賠的一切責任。否則本款以下規定應適用。
3.承包商還應提交一切與此類事件或情況有關的任何其他通知(如果合同要求),以及索賠的詳細證明報告。
4.承包商應在現場或工程師可接受的另一地點保持用以證明任何索賠可能需要的同期記錄。工程師在收到根據本款發出的上述通知后,在不必事先承認雇主責任的情況下,監督此類記錄的進行,并(或)可指示承包商保持進一步的同期記錄。承包商應允許工程師審查所有此類記錄,并應向工程師提供復印件(如果工程師指示的話)。
5.在承包商開始注意到,或應該開始注意到,引起索賠的事件或情況之日起42天內,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議且由工程師批準的此類其他時間內,承包商應向工程師提交一份足夠詳細的索賠,包括一份完整的證明報告,詳細說明索賠的依據以及索賠的工期和(或)索賠的金額。
三、工程變更索賠有效期
工程變更的原因可能有很多種情況,當發生工程變更或其他工程問題時,施工方需進行一定金額的賠償,工程變更的索賠也有一定的時效。由于發包人的原因或其他原因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付出了額外的費用或造成了損失,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補償費用或賠償損失。引起索賠的原因,即為索賠事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時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索賠方在索賠事件發生后的約定期限內不行使索賠權的,視為放棄索賠權利,其索賠權歸于消滅的合同法律制度。約定的期限即索賠時效期間,一般為28天。該種索賠時效,屬于消滅時效的一種。索賠時效的規定,見諸于各類合同范本中,如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規定:索賠須在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